
消防設施通用規范 GB55036-2022
11.2.4 采用自然通風方式防煙的避難層中的避難區,應具有不同朝向的可開啟外窗或開口,可開啟有效面積應大于或等于避難區地面面積的2%,且每個朝向的面積均應大于或等于2.0㎡。避難間應至少有一側外墻具有可開啟外窗,可開啟有效面積應大于或等于該避難間地面面積的2%,并應大于或等于2.0㎡。
7.4.8 醫療建筑的避難間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高層病房樓應在第二層及以上的病房樓層和潔凈手術部設置避難間;
2 樓地面距室外設計地面高度大于24m的潔凈手術部及重癥監護區,每個防火分區應至少設置1間避難間;
3 每間避難間服務的護理單元不應大于2個,每個護理單元的避難區凈面積不應小于25.0㎡;
4 避難間的其他防火要求,應符合本規范第7.1.16條的規定。
7.1.14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工業與民用建筑應設置避難層,且第一個避難層的樓面至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地面的高度不應大于50m。
7.1.15 避難層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避難區的凈面積應滿足該避難層與上一避難層之間所有樓層的全部使用人數避難的要求。
2 除可布置設備用房外,避難層不應用于其他用途。設置在避難層內的可燃液體管道、可燃或助燃氣體管道應集中布置,設備管道區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墻與避難區及其他公共區分隔。管道井和設備間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墻與避難區及其他公共區分隔。設備管道區、管道井和設備間與避難區或疏散走道連通時,應設置防火隔間,防火隔間的門應為甲級防火門。
3 避難層應設置消防電梯出口、消火栓、消防軟管卷盤、滅火器、消防專線電話和應急廣播。
4 在避難層進入樓梯間的入口處和疏散樓梯通向避難層的出口處,均應在明顯位置設置標示避難層和樓層位置的燈光指示標識。
5 避難區應采取防止火災煙氣進入或積聚的措施,并應設置可開啟外窗。
6 避難區應至少有一邊水平投影位于同一側的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范圍內。
7.1.16 避難間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避難區的凈面積應滿足避難間所在區域設計避難人數避難的要求;
2 避難間兼作其他用途時,應采取保證人員安全避難的措施;
3 避難間應靠近疏散樓梯間,不應在可燃物庫房、鍋爐房、發電機房、變配電站等火災危險性大的場所的正下方、正上方或貼鄰;
4 避難間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墻和甲級防火門與其他部位分隔;
5 避難間應采取防止火災煙氣進入或積聚的措施,并應設置可開啟外窗,除外窗和疏散門外,避難間不應設置其他開口;
6 避難間內不應敷設或穿過輸送可燃液體、可燃或助燃氣體的管道;
7 避難間內應設置消防軟管卷盤、滅火器、消防專線電話和應急廣播;
8 在避難間入口處的明顯位置應設置標示避難間的燈光指示標識。
建筑設計防火規范 GB50016-2014(2018年版)
5.5.32 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建筑,每戶應有一間房間符合下列規定:
1 應靠外墻設置,并應設置可開啟外窗;
2 內、外墻體的耐火極限不應低于1.00h,該房間的門宜采用乙級防火門,外窗的耐火完整性不宜低于1.00h。